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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205
  • 统一登记号:WCDR-2023-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韦德体育投注: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3-08-17
  • 生 效 日 期:2023-09-17
  • 信息时效期:2028-09-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办发〔2023〕10号

韦德体育在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来源:韦德体育投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17 字体大小:

WCDR-2023-01005


望政办发〔2023〕10号


韦德体育在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韦德体育在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韦德体育在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韦德体育在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韦德体育在线: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区级储备粮承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区级储备粮是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有效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区人民政府,其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分类管理、优储安全、满足需求的原则。

第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粮食中心)负责拟订区级储备粮总量计划,配合区发改局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下达以及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望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区级储备粮监管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第二章计划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控粮食市场稳定、应急供应需要、保障粮食安全,建立一定规模的区级储备。区级储备粮以早籼稻为主,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和食品卫生质量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及质量要求,由区粮食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粮食中心在当年第四季度将次年区级储备粮规模、购销、轮换、储存、检测、监管等工作计划所需经费,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制定并下达,由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八条区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先进先出并按计划均衡轮换。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区粮食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区粮食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自下达轮换计划之日起,由承储企业按照计划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区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粮食中心报送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

第三章储存

第十一条区粮食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确定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企业,仓房设施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承储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符合规定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粮情的条件。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与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的粮库信息化管理基础设施。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区粮食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韦德体育在线: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二)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三)区级储备粮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四)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五)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对区级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七)执行国家、省和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相关台账。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仓房,擅自委托或者租赁其他企业库点代储区级储备粮,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四)以区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以次充好、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六)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它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区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七)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八)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区粮食中心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区级储备粮的退出可采取清盘、划转等方式进行,清盘收益上缴区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亏损由区财政负责。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轮入购进的拟作为区级储备粮的原粮进行质量安全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入库。入库后应当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

区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前粮食承储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粮食出库检验制度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报区粮食中心备案;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区粮食中心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区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区粮食中心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应当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加强对在库区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确保质量良好。

承储企业采购的区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区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轮换

第十九条轮换计划由区粮食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制定下达。

第二十条轮换管理规定:

(一)轮换计划。区级储备粮三年轮换一次,按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及时下达轮换计划,原则上早籼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1月份下达。

(二)轮换方式。轮换可以采取边购边销、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进行。早稻储备原则上通过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轮换,授权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共同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

(三)轮换原则。根据“先入先出、储存安全、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正常宜存的区级储备粮原则上按照早籼稻不超过3年的储存年限;不宜存的区级储备粮,必须及时轮换。

(四)轮换验收。轮换入库前,区粮食中心对拟轮入仓房进行空仓确认;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区粮食中心、农发行对轮入粮食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规定:

(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区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机制,由区财政局负担并列入预算,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区粮食中心的验收情况和补贴拨付申请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补贴。

(三)费用补贴标准及调整机制:

1.贷款利息。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按年计算。

2.保管费。保管费每年每吨100元。

3.轮换费。轮换费每吨180元,三年轮换一次,折合每年每吨60元。

4.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机制:费用补贴标准须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区粮食中心商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区粮食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动用

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中心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区粮食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承储企业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及时恢复库存。

第二十六条区级储备粮动用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区财政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动用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区财政据实补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区粮食中心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指导检查。

区粮食中心在指导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通知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区发改局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由区粮食中心配合区发改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和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依法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区粮食中心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依法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等。

区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区粮食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自主适当储粮。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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