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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10-08 字体大小:

为确保《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落地,特制定我市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如下:

一、支持依法调区扩区。高标准编制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争取将园区发展空间全部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并在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优先向园区配置城镇建设用地,支持园区依法调区扩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工作均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参与,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总用地规模控制在试点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大于2.0,不超过3.5(含),建筑密度不超过40%(含),绿地率不低于20%(含),建筑控高100米,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服用地标准配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含),配套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含)。(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于上述下限指标的,必要时依法依规调整。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四、加快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园区先行先试,按照整体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一企一策”方案。在盘活低效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制造业项目的,交易过程中企业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分成的50%,返还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园区按1:1的比例配套资金,用于支持买受企业发展。浏阳市、宁乡市比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提升“亩均效益”。对亩均效益考核年度完成值及提升幅度均排名前三的园区,在项目平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对考核年度完成值排名及提升幅度排名靠后的园区,加大倒逼约束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

六、加大对创新平台的支持力度。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对获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鼓励园区做大做强。对年度规模工业增加值增幅、工业税收增幅排名第一的园区分别给予资金奖励,国家级园区奖励500万元,省级园区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八、奖励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入园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领取上述奖励原则上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园区注册对应的受托管理机构,同一管理机构托管或投资主体设立的基金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有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基金落户园区按1:1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九、创新人才管理机制。打破园区选人用人身份壁垒,赋予园区更多的用人自主权,探索试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对紧缺的专业性强的岗位,通过竞争性方式选配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引导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园区干事创业。(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创新薪酬体系。推动以绩效、技能为导向,实施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多种分配制度,全面提升园区在高端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建立全员竞岗制度,收入分配全员覆盖。分配制度适用于园区在职在编人员和雇员,在分配时突出岗位、淡化身份,突出业绩、淡化资历,形成“不论身份,以岗定薪,能上能下,以绩定酬”的良性竞争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建立市级重大项目统筹机制。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需向长沙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备,不符合园区主特产业功能定位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未按园区主特产业功能定位落户的项目,原则上不享受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鼓励链主企业招商。鼓励“链主企业”(系统集成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链拉动作用大、年产值不少于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基于供应链、产业链完整性引进新项目落户,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的优势产业集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十三、鼓励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对园区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世界级、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或制造业新兴产业集群的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含)以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金额的10%给予园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大产业投资力度。对各园区当年产业投资(不含房地产业投资)增速超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的,按规则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绩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鼓励争先进位。对综合评价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10的园区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前30的奖励500万。对省“五好”园区评价总分排名前3的园区奖励200万元,排名前10的园区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各牵头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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