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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干?赶超跨越??奋力谱写现代化新望城建设的崭新篇章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180
  • 统一登记号:WCDR-2021-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韦德体育投注: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21-09-18
  • 生 效 日 期:2021-10-20
  • 信息时效期:2026-10-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望政发〔2021〕42号

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韦德体育投注: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8 字体大小:

WCDR-202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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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体育在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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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 




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以下简称“市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采取与社会合作模式建设、区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项目(含PPP、ABO、EPC等模式)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三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对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工程预算等进行审查,对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管。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市政基础设施类、公路航运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城市管理类、社会事业类、政法基础设施类、农林水利类、信息技术类、专项行动及其他类等九大类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估算规模,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特大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重大项目(1500-5000万元)、一般项目(400-1500万元)、小额项目(30-400万元)。

第六条成立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区长任副组长,由区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城管执法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体局、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数据资源中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路养护中心、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计划调整、重大项目调度考核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考核、招投标监督指导、代建管理、评估督导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变更预算审核、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数据资源管理等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六)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授权,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审查、审批及服务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四)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七)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

(一)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和项目策划生成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数据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于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于应进行策划生成合规性检测的项目,按《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实施细则》(长资规发〔2021〕9号)文件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等部门建立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含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三)未进入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一)各街镇、望城经开区、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投资主管部门当年申报投资计划的通知申报项目,并将初步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把关。

(二)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区长初步审核的各专项初步计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以区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列入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区政府已经决策或相关批示及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实施的。旧城(含棚改)、城中村、危旧房屋等改造及土地整理相关的土地开发类项目,已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四)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未列入计划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编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预备及储备目录作为附件列入,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优先补短板建设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续建项目需说明累计完成投资)。

(二)单个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含实施项目调整或预备项目转实施项目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预备及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项目资金来源可在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分管领域建设经费中统筹解决的,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楼堂馆所及业务技术用房项目除外);其余则须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资金额度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还须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审批监管。

(一)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公开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审批内容,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规范流程及审批原则严格按照市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政府投资信息技术项目由数据资源部门统筹;水利、交通、农业、文物等特殊项目按行业审批规定执行;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严格参照市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除上述特别规定外,对未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确定及责任追究,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区长办公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立项决策、投资控制、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据区年度投资计划、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区委区政府决策(区委常委会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策),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已完成上述决策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一般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纳入预备及储备目录为依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以计划或预备及储备目录为依据,开展代建、勘察、设计公开招投标相关工作,不再单独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经审查通过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可研调整)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并提供方案内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的项目可不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二)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对特、重大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原则上,特大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评审,重大项目应邀请专家、部门组织进行评审。

(三)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四)特、重大项目须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项目单位提请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召开规划方案或建设方案审查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已经区土地发展和城乡规划委员会等专题会议审定建设方案除外),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主要要件。

(五)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其中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以及参照区内建筑信息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政府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建安工程费)的重大项目,在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开展咨询,咨询成果作为相应阶段技术审查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后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合同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轨道交通等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简化小额、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投资项目为单项投资3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小额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关于修订<韦德体育在线: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办法>的通知》(望发改联〔2021〕18号)文件执行;所称的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1500万元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总投资400万至1500 万元(不含)的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进行一般立项(含招标核准),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投资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方案和造价进行联审(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资金来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三)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水利、交通、农业等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简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建设项目及拆迁类土地整理等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技术较简单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施工图及预算。

(二)规划24米及以下路幅宽度的新建城市支路(技术较简单且无复杂路基处理、无高边坡,同时不含城市桥梁或隧道)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经初步设计深化并完成概算审批,即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三)旧城(含棚改)、城中村、危旧房屋等改造,土地整理相关的土地开发类项目,小型村庄建设、维护维修提质改造等符合优化审批的项目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凡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房建类(不动结构)、市政类(不含桥隧)城市更新维修改造项目,直接进入施工图(含概算)审查阶段,不再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

第二十二条 具备行政审批职能(或被授权)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理顺内设机构职责分工,依据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流程,将相关业务科室和授权审批职能纳入统一审批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审批改革要求和市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容缺审批、限时办结、技审先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首办登记、一次告知及审批监管等制度。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三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含授权审批部门)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信息技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和主体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依程序办理简化审批流程而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小额项目确认申请表、一般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合同控制价)等后续投资控制的依据。                                       

(六)特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优化或免除方式按照上级或行业(如水利、交通等)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严格限额设计及概算管理。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将概算批复抄报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或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或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设计概算。概算审批部门须根据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设计概算不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                                

(三)实行限额管控制度。项目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概算指标控制文件及财政局各项项目预算指标,实行限额设计。区财政局定期梳理、定期更新各项项目预算指标(平均造价模型),根据平均造价限额设计,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超过平均造价。在概算阶段,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10%的比例计列。

第二十五条规范概算调整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所有经一般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不能免除概算、预算审查环节(小额、EPC、交通项目除外)。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且已完善工程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按照政府投资财政评审相关规定报财评部门出具预评审结论,并征求原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含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区人民政府批示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财评部门据此出具建设项目最终结算评审报告,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其他原因导致需要调概算的项目,须由区审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区人民政府根据审计结论明确是否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财政不得受理预结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程变更项目单位责任制和变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作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作为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对未批先实施或未履行变更手续的特、重大变更(单项变更50万元及以上)、涉及超合同控制价10%及以上或超批复概算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单位提交对违规变更的处理及责任追究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其他变更按区投资变更管理办法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

(三)严格按照各行业变更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对应行业变更管理办法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工程变更联审会议,调查研究变更原因、确定变更内容、变更责任划分及责任主体的处理建议,并当即形成明确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及专家、部门会签的变更联审表。

(四)严格按照变更的审查审批时限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联审会议初步审查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特大变更14个工作日、其余变更7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完善变更手续,最迟不超30日完成造价报审及变更审批手续。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七条预算、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合同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总费用及相应的基本预备费之和。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支付。对于划分多标段、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办理结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报送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四)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或经依规调整后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包括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 PPP、BOT 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审批及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发挥其优势。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到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因法定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予以核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含工程总承包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事务中心审查后,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招标结果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事务中心按同样程序上报。

(三)经区财评中心审核委托价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合同,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事先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招标结果按同样程序上报。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签订合同。经批准变更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原签订单位签订,或者由原签订单位书面授权签订。                                             

(三)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司法部门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按照政府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加强EPC项目管理。采用EPC模式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如下原则强化管理:

(一)应按照“强化前期管理、合理分担风险、明确权责划分、规范工程优化、严控工程变更”以及“按约设计、按约施工、按约计价、按约结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工程管理首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强化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主体责任。

(三)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后启动EPC总承包招投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但初步设计审批前启动EPC总承包招投标的,该类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参照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细化设计方案和投资。

(四)EPC模式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变更调整,分为风险内变更和风险外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各类风险范围及责任划分。风险内变更原则上只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审查。具体EPC模式管理办法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竣工验收管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竣工档案、产权或股权移交、项目后评价管理按照市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区内已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细则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下达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监督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阶段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按行业设立前期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由各行业部门统筹管理。各行业前期工作经费额度由财政部门商行业部门确定。财政部门应预留适当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统筹研究的特重大项目、事项的前期研究工作。

(三)由区属国有企业承接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由财政部门已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设项目,但后期由区属国有企业筹资和承接的其他建设项目,应予以扣还。

第三十九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原则上执行合同审结前工程款支付按比例控制进度(1 亿元以内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70%,1 亿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 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产生资金超付的(含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风险和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于因建设期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变更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对于建设项目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化须单独列示。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三条超概资金筹措任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

(一)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商投资主管部门,可按照超概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概资金缺口;项目建设单位是区属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概资金。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建设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三)社会单位进行代建并超概算的,超概算资金由社会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承担。

(四)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四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强化超概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 10%以上的,依据国家、省、市概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结合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设计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区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望城经开区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监督、管理,具体审批情况需定期抄送区发改局统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资本金管理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韦德体育在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政发〔2018〕5号)文件同时废止。

韦德体育在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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